宁波前湾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和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升公共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综执联〔2020〕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前湾新区实际,制定前湾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前湾新区区域(原杭州湾新区及崇寿镇)内公共停车场及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定价范围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相关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住宅小区停车、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站场停车场、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及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等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原则和标准
(一)收费原则:一是实施差别化收费原则。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长时高于临停,拥堵区域高于非拥堵区域,繁忙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总体思路制定收费标准。二是坚持有保有控原则。对供需缺口大、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路段、时段,实行较高收费或累进递增收费,鼓励短停快走,加速车辆流转,倡导绿色交通;同时,通过短时临停免费、鼓励错时共享等惠民举措,合理保障居民基本停车需求。三是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资源供求状况、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形成及动态调整机制,促进良性竞争和创新发展。
(二)收费标准:前湾新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三级区域,按时段和不同区域(含治堵重点路段和高峰时段)累进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具有垄断性质、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累进制计费方式。其中大型车停放加倍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资料,经前湾新区综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按上述资料到前湾新区综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主确定停车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备案手续。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停车场接入宁波市级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相关工作。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方式、免停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小区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地。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在车站、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依次候客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等车辆应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五)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所得应主要用于补贴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停车设施及管理支出。
五、实施时间
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